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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到婚介所咨询 丈夫状告影响生活

  发布时间:2008-08-26 10:40:34


    一对夫妻闹别扭,婚还没离,妻子就跑到婚介所咨询。这下子,丈夫吕林(化名)“发怒”了,便以婚姻介绍所没有尽到查验义务为由,将婚姻介绍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等。8月25日下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进行判决:驳回原告吕林的诉讼请求。

    49岁的吕林是郑州市上街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妻子张芳(化名)今年才37岁。今年5月4日,吕林在张芳的包里意外发现一张婚介所的会员卡,上面有张芳的名字和郑州市良缘婚姻介绍所(下称婚介所)的印章。“还没离婚呢,就去婚介所!”吕林说,近期他们夫妻俩正闹离婚。尽管如此,吕林认为婚介所没有尽到查验义务,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一开始她和别人联系还遮遮掩掩,到后来都是当着我的面给别人发短信,晚上也发个不停,影响我休息。”吕林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张芳在被告婚介所处拿走会员卡一张,该会员卡载明了“你是第41520位朋友”及姓名和登记日期,并加盖了婚介所公章,原告吕林认为婚介所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起诉来院。庭审中,吕林提交了张芳书写的书面证言,且张芳当庭作证,其证言显示她到被告婚介所处是为了咨询,由于当时证件带的不全,被告婚介所工作人员告知她证件带齐后再登记,且没有向被告婚介所交纳费用,会员卡是她未经婚介所同意私自拿走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受理原告妻子张芳的征婚申请,并提供服务,并提交了会员卡加以证明,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张芳的证言,张芳到被告处仅是咨询,未向被告交纳费用,被告亦未对其进行登记并为其提供服务,原告所提交的会员卡为私自拿走,原告虽对该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加以反驳,故原告异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原告主张的损害亦没有证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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