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登封法院对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周连庆等人强制工人劳动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由刑事庭审判员王中央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秦玉松、米丙辰任陪审员,张红梅任书记员。
被告人周连庆,男,36岁,出生于河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乡衡营村,农民,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承包索会武石子厂。被告人李志卫,男,河南嵩县人,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周连庆石子厂打工。
2003年3月至2003年6月16日,被告人周连庆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承包索会武的石子厂期间,先后组织杨达孝、范明荧等40余名工人进行长时间重体力劳动,且不给他们发工资。为防止这些工人逃跑,又安排被告人李志伟、黄利明、杨宝玉昼夜看管,暴力威胁。被告人贾新志、周成军、姚建合、杨永会明知周连庆不给工人发工资,且被强制劳动,还多次以欺骗方式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到该石子厂打工。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人范明荧经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欺骗介绍到该厂打工,因不适应劳动强度,多次要求离开。为强迫范明荧劳动,5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周连庆同李志卫、黄利明、杨宝玉、贾金柱多次用铁锤、胶管、三角带、木棍等工具对范明荧实施殴打,范明荧于2003年5月16下午逃离该石子厂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5月18日,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2003年5月19日17时30分,范明荧在新密市公安局门口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该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连庆、李志卫等人涉嫌强迫工人劳动罪,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3年7月21日向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密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03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10日转至登封法院审查起诉。
2003年11月12日上午9时,被告周连庆、李志卫、黄利明、杨宝玉、贾金柱、贾新志、周成军、姚建合、杨永会(女)、索会武、李建军11人被登封法院法警押上了审判台。审判人员对他们进行了一一审判,在威严的法律和铁的事实面前,周连庆等11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一一签字画押。16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鉴于该石子厂证件不全,属非法企业,究竟是强迫劳动还是非法拘禁,还有待进一步合议汇报后方能定性,法庭尚无作出最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