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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遭遇李鬼 真茅台“变脸”获赔

  发布时间:2008-08-19 16:30:02


    格式合同,托运保量不保质; 偷梁换柱, 运输公司负全责。郑州酒香酒业有限公司(化名)委托河南青云运输有限公司(化名)承运的60件高档新飞茅台酒中的三分之一被掉包,损失将近7万元,在要求返还无果的情况下双方法庭交锋。2008年8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河南青云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郑州酒香酒业有限公司 20件53度(1х6瓶装)新飞茅台酒,如不能返还,应赔偿原告郑州酒香酒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8160元。

酒香酒业:我的茅台被掉包了

    2007年9月9日,郑州酒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香酒业)派本公司员工周旭东(化名)与河南青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运输)签订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青云运输将酒香酒业的60件53度(1х6瓶装)新飞茅台酒(包装箱上均有“专卖”暗记)发运至长通镇平分店的孙中正(化名),青云运输收取120元的运费。协议签订后,酒香酒业向青云运输交付了货物。货物运到后,接收人镇平分店在接收时检验发现其中有20件并不是同一批托运的茅台酒,也没有厂家的暗记,确定为假货,因而拒收。现20件假茅台酒已经被退还给青云运输。

    酒香酒业认为,酒香酒业交付的60件53度(1х6瓶装)新飞茅台酒是同一批号的真品茅台酒,在运输过程中20件茅台酒被青云运输掉包,酒香酒业多次要求青云运输返还该20件货物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云运输返还20件货物,按单价568元/瓶计算,共计120瓶,总价值681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酒香酒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机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20件新飞茅台酒系假冒产品。

                               青云运输:没有义务检验货物真假

    青云运输称,本案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属于刑事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没有检验货物真假的义务,9月9日发货至9月10日收到货,不存在换货过程;酒香酒业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换货,故请求驳回酒香酒业的诉讼请求。

                                 证据: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双方在托运时签有运输单一份,该运输单显示:发货人周旭东、收货人孙中正、货物名称为茅台酒,数量为60,运费总计120元,代收货款栏位空白。告知:请仔细阅读运单黄联(交发货人)背面所有条款,若您在发货人处签字,视为您完全同意该所有条款,特告知。运输单背面为货物运输协议,第7条约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缴纳保价费,缴纳保价费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包括火灾、水灾、冰雹、地震、战争等),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未缴纳保价费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除前款规定承运人免责以外的,承运人按运费的5倍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确系假货,运输公司负全责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害、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香酒业委托青云运输托运货物,青云运输为酒香酒业出具其单位制作的运输单,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青云运输未按约定将酒香酒业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而是在承运过程中将20件新飞茅台酒更换,因该20件新飞茅台酒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无法返还顾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运输单背面的运输协议系青云运输单位制作的格式合同,第7条系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青云运输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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