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死刑案件二审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虽然最高法院以及省法院对此项工作并没有明确的、硬性的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警务保障工作,但实际操作中,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了大部分乃至全部的此类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再加上,因不服一审裁定、判决而上诉或抗诉的刑事案件。使得省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的庭审警务保障工作都或多或少的集中在了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身上,加剧了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多、压力大的现状。如何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为刑事庭审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一、中级法院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矛盾集中,情况复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是矛盾最为集中的地方。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结束后还有上诉或抗诉的机会,这使得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希望通过二审程序实现其维持或改判的心理期望寄托于中级法院,使得一审刑事案件中的诸多矛盾也随即汇集到中级法院;二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当事人又有在审判时量刑上要求从重或从轻的思想,期望一审就得到预期的结果,便从方方面面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三是省法院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又大多在一审管辖的中级法院进行。因此,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不但任务量大,而且情况复杂、矛盾集中。
同时,上诉或抗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人(被告人)在经历了侦查、抓捕、预审、起诉、审判的一审全过程后,有强烈的二审从轻改判的欲望,二审时其心理、心态都不稳定,加上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朋友及其他旁听人员,增加了很多未知的因素,不可预测的安全隐患很多。因此,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法庭警卫必须万无一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大多系重刑犯,或是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大,加上,案犯中不乏惯犯、累犯、激情犯;且省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犯,其在经历了一系列一审程序后,又有过被宣判死刑后的心理过程,此时心理、心态都是非常复杂的,将这样的一审死刑犯再次提押进行审判,给警务保障工作带来了不可想象的困难。如此,不论是中级人民法院在面对自己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或是在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判决上诉或抗诉的刑事案件,还是省法院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警务保障工作,都是对中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极大考验。
(二)困难多多,问题突出
从司法实践看,各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对警力和警用装备的配备问题上重视程度还有差距,认识和理解上还不统一、不全面,大多只重视对审判力量和审判装备的配备,而忽视警力和警用装备如何配备才能适应并保障审判工作需要。目前,警力不足是多年来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问题,多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在警力配备不多的情况下,还承担内部保卫、机关警卫、门口接访秩序、机要送达、协助执行等工作,有些中级法院只有十余名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的警务工作根本无法完成,只能通过调警等措施保障。尽管省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已经注意到了该问题,也在想办法解决,极力想争取编制补足警力,但由于涉及到法院之外的诸多部门,需要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在警用装备问题上,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多方面因素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下发的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标准落实,这就出现了因经费保障不足或是领导重视不够使部分法院押解的囚车没有及时更新,其他警用设备没有改善,正是基于警用设备的无法到位或更新,使得司法警察队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警力不足和警用设备的陈旧老化,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与完善刑事庭审警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一)制定预案,科学配置警力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刑事庭审中分别承担了省法院死刑案件二审、中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基层法院一审后因不服裁定、判决的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在接到刑事庭审警务保障调警令后,首先,要把可能影响被告人(上诉人)心理的其家境、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犯罪性质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注意观察、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被告人(上诉人)的心理,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针对性防范,有助于在押解、看管、值庭警务工作的开展。其次,结合调警令,安排刑事庭审警务保障计划,根据警务工作量制定刑事庭审警务保障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特殊、复杂刑事案件警务保障个别应急预案。总预案主要依据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结合被告人(上诉人)数严格按照要求配置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法庭警卫、处置突发事件的备勤警力,充分利用现有的警用设备,并针对在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法庭警卫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在细节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于未然。面对重大、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以笔者所在司法警察支队曾迎接最高法院检查关于死刑案件二审警务保障时进行的模拟庭审为例,一起影响恶劣的2人共同故意犯罪案件(一审均为死刑),工作中依照押解、看管1:3配置警力,值庭、法庭警卫、安全检查岗位按要求部署了警力,并配置处置突发事件备勤警力10名(配备武器和警械等警用设备)。就押解、看管、值庭、哄闹法庭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详细应对措施,并确保全部警务活动由队领导负责,在各个岗位实行警长负责制,以明确目标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庭审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
(二)强化建设,提高能力
警力充足是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前提,警用设备精良是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根本。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当是目前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前提和根本。因此,从领导层面来说,法院领导应当积极协调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法院的警力编制配备和警用设备的经费预算,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配备所需的、必需的、急需的警力和警用设备,以确保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加强法警的业务能力建设是提高刑事庭审警务保障能力的关键,重点应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法律业务知识。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等内容,确保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提高法警业务技能。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制定押解、看管、值庭、法庭警卫、处置突发事件的训练计划,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后,精心组织训练应对,以训练促进实战,确保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工作走上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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