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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改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3-11-14 09:46:52



    内容提要:笔者认为目前法院裁判文书在内容、形式上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很有必要。改革裁判文书应注重调查研究,并注意借鉴古今中外的合理因素。本文从提高办案效率、展示案件事实、注重逻辑推理、实行情理法并用、规范文书形式等方面对裁判文书提出一些改革意见。科学、合理、规范的裁判文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裁判文书, 改革必要性, 改革措施, 改革意义

                                                   一

    目前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内容贫乏,说理简单,缺乏论证推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透明度,缺乏说服力,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但当事人却不了解法院判决的理由,赢的一方糊里糊涂,输的一方以为是法官判案不公,继续上诉、申诉,把矛盾转嫁到法院,案件久久不结;有的当事人之间却因此而相互交恶,形成更大的矛盾;而有的当事人则仍不能真正明白自己的过错所在;还有一些当事人以为官司打赢即万事大吉,却错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判决成为空文。如河南郑州某机械厂诉杨某煤矿侵权一案,在判决书生效后,机械厂在超过法定期限后才来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款得不到实现。

    再如,个别法院还发生过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收到判决后,对前途感到渺茫、自暴自弃,从而产生自杀念头的情况。

    再说,法院的判决书从形式上看既不庄重又不严肃,本来很严肃的法律文书却让人产生非常随意的感觉,以至于多年来在许多百姓心目中有判决书效力不如同级红头文件的错觉,甚至有人开玩笑说法院的判决书还没有评估报告看着严肃。

    本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的、最终的体现,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同时又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当事人的一个全面的交待,当事人的请求和反驳,权利和义务,都要在裁判文书中确定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赖和认可,很大程度上或者可说几乎取决于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与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权威的树立主要取决于法院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公众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与否,可以树立法院的权力、法院的威望和法院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可以使之倒塌"。因此,裁判文书在审判改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法院的文明形象有着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他指出:“裁定书和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并进而提出:“裁判理由公开才是落实审判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最具实质性措施”,“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因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对现有的裁判文书予以改革,并将工作向后延伸到执行阶段,以达到实现严肃、公正和群众满意的改革目标。

                                                          二

    如何改革法院的裁判文书呢?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理论指导实践。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领会改革的主要精神,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同时通过学习研究,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透明、公正、威严、高效”。透明就是判决书要成为审判公开的另一种方式,要通过判决书将整个庭审发生过程、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反映给当事人;公正就是要使判决书的说理更充分、透彻,让当事人从中体会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无私;威严,就是要使判决书的形式更庄重、更规范,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处理的权威性。

    其次,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法院裁判刑文书的改革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行的,还需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应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找到比较科学的方案。还要查阅中国历代及国外的裁判文书,通过比较寻找他们的长处,并搜集当代法律理论界对裁判文书的相关研究资料,及时吸收最新研究成果。

    根据“透明、公正、威严”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判决书的首部应反映出案件审理的概况并显现出办案效率。突破原有判决书首部的格式,要求写明:1、立案时间、庭审时间、审理期间、超审限原因;2、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3、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4、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因及变更情况等。这样就使判决书首部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使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形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办案效率也是当事人对法院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因此,写明案件审理的时间安排也使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审判效率,便于群众监督。

    (二)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清晰明白,符合逻辑,一目了然。包括如下内容:1、为体现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对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第三人的参诉意见,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的处分意见等完整、平等地叙述,以此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案件审理的重点呈现在人们面前,为事实查明的叙述做好铺垫。2、在当事人诉称、辩称后完整地列举当事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举证责任负担情况,由此避免了92’诉讼文书样式将证据放在认定事实之后以“上诉事实有……予以证明”的表述看不出证据由谁所举的弊端,杜绝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情况的发生。3、按照“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认定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的顺序叙述法庭质证及认证结果,并以“根据上述认定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代替“经审理查明”的表述,引出法院认定事实。这不是单纯的文字表述上的改动,而是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体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下法官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具有主观、武断的明显弊端。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的角色转变为“审查者”,即以审查者的身份审查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反映在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就是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论出法律事实”来代替“经审理查明”,以体现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构。而且采用这种“先有证据,再依证据推定事实”的写法也符合人的思维的逻辑过程,而先叙述查明的事实再叙述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为证的写法,从逻辑结构上看是先有结果再谈原因,不符合人的思维的逻辑过程。

    (三)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清楚透彻,具有说服力。西方有一名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就是讲说理应当清楚明白。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桥梁,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司法公开、公正的直观体现。普通法国家有一名法律名言:“法官是皇帝,推理是皇袍”。想象一下,没有皇袍的皇帝会是什么样?肖扬同志去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向学员们谈到裁判文书改革时强调:“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今后,不仅是刑事裁判文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撤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也强调判决要“透彻的说理”。他说: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因此,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判决书说理必须立足于事实,叙事寓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应逐一分析、认定,以明辨事理。判决书的理由阐述,必须始终坚持与事实相联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是否合法应说明理由,并明确表态是否支持。因为庭审公开并不等于司法公开,判决理由的公开才是真正的审判公开。2、依法为据,对当事人就案件适用法律所坚持的不同意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应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3、重视个案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 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进行逐个论理和逐一评述,克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

    (四)在判决书后附加作出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以方便当事人了解官司输赢的原因,并起到普法的效果。目前大部分裁判文书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只列出条文名称和条款,没有条文的具体内容,造成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当事人误解法院的正确裁判,进而上诉或投诉,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十分有必要在裁判文书后将裁判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完整写出,进一步公开法院的判决依据,既方便当事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对法院判决更加理解,服判息诉;同时又起到了普法的效果。

    (五)吸收、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判决书讲情、讲理、讲法的优点,丰富裁判文书的内容,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忠告”,使判决情理并重。法官忠告是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配合裁判文书的“正面讲法”,对罪犯或需要给予一定法律、伦理教育的纠纷当事人,进行侧面的法制教育、启示、谴责、训诫等,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并将一些当事人在判决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列出来提醒当事人。在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忠告”主要有以下内容:1、对有一定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不当之处;2、告诉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方法和法律意义;3、自动履行判决的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4、执行申请的提出办法;5、法院的联系方法,包括邮政、电话、网络等到多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随时随地多渠道地反映给法院。对于刑事判决书,“法官忠告”则重在挖掘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过程,帮助其改正错误想法,以免重蹈覆辙,并告知他们在刑罚执行中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将法院的联系方法告诉他们,欢迎他们经常与法院交流。

    (六)判决书形式看起来美观大方,庄重严肃,并具有防伪效果。内容决定形式,严肃的内容要有规范的形式来表现。为此,我们建议,改进裁判文书的形式,为判决书设计了一个封面,在封面上印有文书名称、法院名称及天平图案,使判决书形式看起来美观大方,庄重严肃,一目了然,易于识别,以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封底印上判决书的拟稿、签发、打印、校稿人的姓名,以增进干警的责任心。并印上代表法院“身份证”的条形码,以起到防伪的效果。

                                                        三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结晶的裁判文书,不仅反映了他们的工作中的酸甜苦辣,而且从总体上人们据此也可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价。在以公正与效率为司法最高目标的今天,作出科学合理而规范的裁判文书,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官忠告”,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更加了解,更有利于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官忠告”还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文化的导向,将依法审判与以德示人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了法院判决的“人情味”和道德因素,“软化”了裁判文书,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真正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使得当事人通过判决不仅受到法律的教育,也受到了道德的教育,判决的法律效果有了保障,社会效果更加明显。这也是贯彻“以德治国”思想,贯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关于“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法官忠告”也是法院参加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法官忠告对罪犯进行劝告和勉励,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就将法院的审判工件向后延伸,与改造工件接轨,有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在民事案件中,则通过法官忠告化解双方的积怨,消减双方因诉讼形成的怨气,避免因民事纠纷引发社会不安定事件,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有利于“定分止争”。通过加强说理内容,使裁判文书能全面反映法官的裁判理由,让当事人赢得坦坦荡荡,输得心服口服。过去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书多读而不得其解,缠着法官要求讲个明白的现象再也没有了。许多当事人说法院的判决书写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一读就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胜诉或败诉,读了觉得“很服气”,从而起到息讼服判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阳光司法”。改革后的判决书可以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改革,公开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活动过程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的论证思维过程,实现了对审判活动从静态叙述到动态叙述的转变,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通过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整个裁判过程公正与否,法官是否公平地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判决结果是否是合乎逻辑的结论。易言之,整个裁判过程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此,可以杜绝、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当事人也可以从判决书中明确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思维过程和理由,消除以前对法院“暗箱操作”式审理方式的疑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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