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现代化经营转变、土地的开发利用和重新配置、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引发了许多新矛盾纠纷的产生,如果处理不及时或是方式方法不当,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灵活运用科学合理、多元化的矛盾和纠纷调处机制,正确适用法律,是办案人员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理应具备的能力和素养,也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调解工作显然体现了这一要求的应有之义。但是,面对情况迥异的各类案件,如何恰如其分地运用调解的手段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无疑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
2008年4月,我审理的上诉人河南凝聚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聚力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光辉、原审被告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一审当事人此“李东辉”而非彼“李光辉”,程涛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争议非常大,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对程涛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对凝聚力公司举证此“李东辉”而非彼“李光辉”的事实不予采信,判决凝聚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凝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李光辉的诉讼请求。接到案件之后,我通过阅卷,搞清了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见面,那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一时争得不可开交,看来,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其结果不言而喻,只能是查清事实、依法判决。通过接触和了解,我了解到李光辉因双方发生纠纷后,曾经到程涛岳母家闹事,其岳母因此受到惊吓,这件事使程涛感到丢了面子,双方为此结怨很深。但是,我还了解到,李光辉和程涛双方曾经有过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我认为可以抓住这个有利条件,尝试走调解结案的路子。
在调解过程中,开始双方僵持到不愿见面的地步,即使好不容易聚到一起,也不能坐下来谈,针对这种尴尬状况,我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对李光辉,依据他和程涛多年交往,长期合作的感情基础,反复说教,希望他不能得理不让人,一竿子插到底,凡事退一步海阔天空,冤家宜解不宜结;对凝聚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涛,明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天下人都懂得的道理,但在具体问题上,不能没有做人的标准,不能没有是非观念,凡事要为别人想一想。通过耐心细致而有针对性的工作,最终使双方愿意坐下来谈,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结束了案件的审理,使双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让感情得以维系与巩固。
就调解工作的终极目标而言,就是要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从而达到有效解决各类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调解工作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要实现调解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及终极价值,就要求法官针对个案的差异,在调解中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找准“瓶颈”,追根溯源,确保“坐得下来”。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人的性格各有不同,产生矛盾的原因也不一,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除必须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原则外,关键是要找准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瓶颈”,通过追根溯源摸清矛盾的起因、变化及当前状况,从而因人依时循事地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个案类型具体分析对待,使当事人能够心平气静地坐下来,为有效调解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二是要拿捏分寸,晓理释法,确保“谈得下去”。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是盲目式的“强摊派”。只有把矛盾对立的双方拢到一块,营造出“愿意谈”的氛围,方能确保当事人“谈得下去”。而谈的过程正是考量办案人员的智慧和技巧的过程。调解工作要求办案人员把握各个环节中的方法和技巧,合乎情义地说服教育,恰如其分地辩法析理,根据情势不断更新工作方法,调整说教手段,唯如此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绩效。三是要把握核心,止纷息诉,确保“调得满意”。常言道: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调解案件也只有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予以相互满意的解决,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才能真正避免“表面平静,暗流涌动”现象的发生。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我正是在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双方的矛盾焦点,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才最终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得以握手言和,关系得以维系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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