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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速裁机制在民商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08-08-14 11:01:36


    近年来,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有效实施繁简分流,向民众提供一种更加简洁、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制度,是当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并日益成为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为寻找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我市部分基层法院尝试推行速裁机制。速裁机制的运行充分发挥了简易程序灵活敏捷、经济高效的优势,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显著的审判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速裁的概念及速裁案件的范围

    1、速裁的概念。所谓速裁,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纠纷地案件,或者法律关系不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尽快解决纠纷地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2、速裁案件的类型。速裁案件,指利用速裁方式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迅速裁判的案件。速裁案件不能仅以争议标的额大小或是否由速裁室审理为标准,而是应以案件本身的性质、特征、是否适宜运用速裁这一特殊程序为标准。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无论是否由速裁组织审理,均不属于速裁案件。

    二、速裁机制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

    速裁机制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避免案件积压,保证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统一,有着非常好的效果。

    1、关于送达。送达方式问题,简易程序可以简便方式传唤证人,如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送达等方式。

    2、关于开庭时间安排。开庭时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农忙或工厂不同时间段的安排,可安排星期六或节假日进行开庭。

    3、关于举证期及答辩期。如果被告同意放弃举证期限或者答辩期,即可安排开庭,而且对大多事实清楚,只是对责任分担行不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可能被告也愿意尽快开庭。

    4、关于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的结案不限于以判决方式结案 ,在很多以速裁方式结案的过程中,特别是双方可能以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可由法院在案卷中记录后即算结案。而不受必须填写审理报告等内容。部分调解案件转化为撤诉案件,原告要求法官出具调解书,取得强制力的意愿较弱,考虑到撤诉还可以退还一半诉讼费用,因此原告在权衡利益之下愿意选择成本较低的撤诉方式。虽然部分法院上诉率较高,但较高的上诉率源自于该两年度出租车纠纷案件和物业管理合同集团纠纷案件及车辆保证保险类纠纷案件。  

    三、速裁机制在一审终审案件中的适用

    一审终审案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还没有适用,仅仅是学者对我国诉讼程序进行改革的一种假设,在目前尚未成为法律的现实状况下。至于如何有合理的解决办法,尚需通过一审制度的设立加以论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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