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未到法定婚龄举办结婚仪式,非法同居15年。且生育两子女。后来双方口头解除同居关系,而其女友将购置的新房更换门锁据为己有,刘建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之间的非婚生子女由本人抚养,依法确认其房屋为刘建国的个人财产,并判令女友杜丽雯立即从该房屋内搬出。8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杜丽雯、刘建国之间的两个非婚生子女随其母杜丽雯生活,刘建国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993年,21岁的刘建国经人介绍与26岁的杜丽雯认识,后同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04年8月,双方口头协议,解除两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但未对子女抚养作出明确规定。
刘建国称其于12月购置一套位于郑州市京广路的房屋。2008年3月3日,杜丽雯趁刘建国外出之际,将房门更换新锁,再次居住至今。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刘建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之间的非婚生子女由刘建国抚养,依法确认其房屋为刘建国的个人财产,并判令杜丽雯立即从该房屋内搬出。
杜丽雯辩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非同居关系。1992年1月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1996年补办结婚证书,只是找不到了;双方感情日渐淡化,过错在刘建国;所购置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所购,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现两子女均达10周岁以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父母哪方生活,应征求孩子本人意见。
经征求双方子女的意见,他们愿意随母亲生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1993年原告刘建国不满22周岁,便与被告杜丽雯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证据不足,被视为同居关系。双方子女现已10周岁以上,愿意随母亲生活,刘建国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刘建国要求依法确认位于郑州市京广路的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并判令被告杜丽雯立即从该房屋搬出,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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