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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审理第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2008-08-11 17:02:27


    2008年8月5日上午,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天岭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这是郑州市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提起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案,省市多家媒体旁听了本案庭审,并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原告刘天岭诉称,2000年原告所在的金水区马头岗村被政府拆迁,原告被拆迁财产的详细数目由村委会和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保管,并报金水区人民政府备案。2002年原告因村委会克扣其补偿款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4月29日原告收到中院裁定后,因案件涉及到被告备案的2000年金水区柳林镇马头岗村的拆迁安置补偿的详细资料,到被告处查询被拒,致使原告无法知晓政府补偿原告的实际款项,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被告答辩称,原告未向被告申请公开资料;原告诉称“详细数目由村委会和柳林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保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告不是相关信息的制作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在金水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和金水区档案馆查找,均未找到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即被告在行政管理中没有收集原告诉状中所要求的信息,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庭围绕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该信息资料制作机关是谁,是否应由被告公开;是被告依职权应公开的内容,还是依原告申请被告予以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等焦点问题展开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无论裁判结果怎样,作为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对社会公众信仰法律和依法维权意识的彰显,以及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都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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