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邻居家有大量现金存放家中,就用手机告诉同伙,趁邻居家中无人之机,将抽屉连同现金105 900元一起盗走。
近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宋某在知悉了邻居宋某某做生意赚了钱存放家中这一信息后,就和被告人刘某、吕某(二人均已判刑)一起预谋盗窃宋某某家中现金。2008年3月26日20时许,刘某、吕某携带作案工具卡钳、铝合金梯子,开着汽油三轮车窜至受害人宋某某家附近,由被告人宋某望风,寻找时机并用手机告诉被告人刘某、吕某被害人宋某某家中无人信息。刘某、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撬开抽屉,将抽屉连同现金105 900元一起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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