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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查帐遭拒 股东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8-08-07 15:05:25


    某储运公司在股东会议上宣布该公司帐面余额为零,该公司六名股东以该公司帐面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查帐时被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储运公司向王女士等六股东提供该公司2003年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帐本及相关原始凭证供王女士等六人查阅。

    8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储运公司为王女士等六人备齐其2003年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本、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王女士等六人于该公司备齐上述资料次日起30日内查询。

                                  帐面余额为“0 ”  要求查账被拒绝

    王女士等六股东诉称,王女士等六人是郑州某储运公司的股东和在职职工。2008年4月7日,该储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宣布公司帐面余额为零,没有向股东提交财务报告等文件。股东们要求查看会议记录和2003年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等,遭该公司拒绝。

    2008年4月10日,王女士等六人到该公司反映公司帐目与事实不符,并书面要求查看原始凭证等,次日公司法人代表李先生不同意其要求。王女士等六人认为该储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股东的知情权。遂提起诉讼。

    该储运公司辩称,王女士等六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具体理由如下:一、王女士等六人要求行使2003年至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适用1999年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即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不适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二、王女士等六人的诉讼时效起点应从2003年起算。所以对方现在要求行股东知情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王女士等六人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要求,不符合查阅条件,且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帐本不包括相关原始凭证,故此对方诉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

                                      司法后盾,股东有知情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王女士等六人系该储运公司股东,其享有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享有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的权利,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故此,王女士等六人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帐本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女士等六人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即原始帐本,该储运公司虽提出反对,但未举证证明王女士等六人存在不正当的查询目的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另外,该储运公司辩称王女士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王女士等六人在认为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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