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顾客在宾馆住宿丢失财物而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中牟某宾馆承担顾客损失50%的赔偿责任。
郑某和袁某是同一公司的职工,两人因公从河北出差到中牟,晚上二人入住到中牟某宾馆的238房间。该宾馆吧台处有店堂告示:贵重物品请寄存。第二天早上,二人醒来后发现自己住的房间内窗户大开,有人从窗台上跳入的痕迹。再仔细检查东西时,发现郑某丢失了一台手提电脑和一部手机;袁某丢失了一部手机和一个MP3;二人立即通知宾馆的负责人员并向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对他二人住宿的房间进行勘查,发现窗户上没有锁扣装置,窗外没有安装防盗网,而且窗外管道距离窗户很近。二人要求宾馆赔偿损失,宾馆负责人认为郑某和袁某在宾馆进行住宿登记的时候,宾馆工作人员就已经对他二人告知说明了“贵重物品请寄存”的注意事项,但是他们二人却没有将自己的物品寄存到吧台。所以,郑、袁二人的财物丢失,是他们二人不小心导致的,和宾馆的安全措施并没有直接关系。
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郑、袁二人与宾馆之间系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使二人在宾馆内免遭非法侵害,而宾馆未尽到这种义务致二人财产损失的,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也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宾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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