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网上聊天与网友成了朋友,却未料网友将其一步步引入歧途,最终因抢了他人的270元钱而成了共同罪犯。近日,新郑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王某系在校学生,2008年4月,王某与符某在网上聊天相识并成了朋友。符某系无业人员,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7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王某与符某经过多次聊天及见面交谈,2008年4月10日左右,符某同王某预谋,用事先购置的铜丝为“诱饵”,让收购人员收购,然后分别以伺机将卖掉的铜丝偷走或恐吓收废品人员的方式,从中牟利。2008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符某与王某预谋后,窜至新郑市老城十字街一蔬菜店内,将铜丝卖给收废品人员周某,周某在付完270元钱准备离开时,符某与王某以周某的杆秤不准为由对周某进行恐吓及殴打,迫使周某离开。两人迅速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用的铜丝带回住处。270元赃款二人分肥。因周某报警,符某与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又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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