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登封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刘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江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宋村路段郑少高速公路路面扩修工地上,先后盗窃铝芯电源线170米,YJLV22-10-3*240型地埋电缆线15米,钢管两根(其中一根规格为直径15公分、长4米,另一根直径10公分、长3米)、扁铁16米。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270元。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刘江在禹登高速公路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宋村路段,先后盗窃公路标志牌24个。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5360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刘江、刘更预谋后,先后五次到禹登高速公路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宋村路段,盗窃VV22-1-4*25型地埋线320米、YJVV22-10-3*5型地埋电缆线70米及电路控制器一个。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34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江、刘更应分别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对所盗物品实际价值认识不足,且所盗物品大部分已追退,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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