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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女友钱 敲诈亲表叔

  发布时间:2003-11-12 11:51:14


    由于盗用女友的现金被发觉后无力偿还,两人就合谋敲诈自己的亲叔叔。11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赵海洋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梅俊周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吴予红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22岁的赵海洋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初中毕业后就到外地打工。2002年他到自己的表叔熊某在郑州开的一家公司上班。期间,认识了在该公司任办公室主任的吴予红,两人不久就共坠爱河,住在了一起,由于赵海洋平常经济上比较拮据,就时常向吴予红索取。并趁吴予红不注意的时候,掌握了吴予红信用卡的密码,悄悄地取走了约5万元钱供自己平常挥霍。不料,吴予红知道后,非常生气,就要赵海洋立即归还。赵海洋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打起了表叔熊某的主意。在和吴予红一番密谋后,两人就以自己手中掌握有熊某偷税漏税的材料为由,并伙同赵海洋的老乡梅俊周三人商量如何行动?赵海洋提供熊某的电话号码,吴予红提供熊某的照片及有关偷税材料,然后交给了梅俊周,2003年6月10日和11日,梅俊周多次给熊某打恐吓电话,以将其偷税的情况捅出去相要挟,以此来威胁熊某,向其索要现金30万元,后因熊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三人先后抓获归案。庭审中,赵海洋、梅俊周、吴予红三人对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海洋、梅俊周、吴予红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海洋、梅俊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予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梅俊周到案后,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立功。对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吴予红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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