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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载客属非法营运

  发布时间:2008-07-26 09:25:16


[法官简介]

    魏丽平,女,郑州中院行政庭书记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曾荣获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案情]

    李某多年省吃俭用的积攒,终于买下了自己喜欢的汽车。每次驾车时他都非常小心,生怕把车划伤碰坏了。一天,李某送朋友到飞机场之后,正打算驾车返回市区。他边走边想:返回市区的路这么远,空车行驶怪浪费的,要是能捎带着拉个客人,不也多少还能挣点汽油钱吗?于是他就仔细观察着周围。他看到不远处有一位年轻姑娘正拉着一个大行李包往外走,便开着车迎上去说:“你是不是到市区啊?”姑娘点点头,并问李某多少钱?李某说“我来送朋友,顺路回市区。先上车吧,价钱好说,你看着给就行了。”可能是因为行李太重,姑娘没怎么犹豫便同意了。李某下车把姑娘的行李放到后备箱之后就发动了汽车。可是,他驾车还没出机场大门,就被客运管理处的执法人员给查住了。原来,有人已经看到李某在载客点转悠的情形,便不客气的向客运管理处进行了举报。执法人员以‘无证运营、非法载客’为由,当场暂扣了李某的汽车。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以‘非法营运’对李某处以1万元罚款。汽车被扣四个月后,李某到停车场去提车,他发现自己心爱的汽车车身上有滑痕、凹陷等车损情况。原本因为被处罚就憋了一肚子火的李某,这下更是气的不得了,于是便向法院起诉了客运管理处,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并赔偿车损。

[问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营了吗?客运管理处应不应该对李某进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呢?暂扣汽车受损伤,应该由谁来赔偿呢?为什么?

可能会出现的几种答案:  

    1、 李某是顺路稍客,虽然属于无证营运,但并没有实际收钱。可处以适当罚款,1万元太多,扣车时间也过长。被扣汽车的车损应该由客运管理处赔偿;

    2、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营运,应该受到行政处罚,1万元罚款的处罚适当,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车损属于违法暂扣车辆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客运管理处不必赔偿;

    3、李某无证载客行为已经形成,假如没有被查住,乘客肯定是要付费的,李某没有客运证,当然构成非法营运;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李某毕竟是初犯,况且也没有获取非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经被及时纠正,没有危害结果,所以应撤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车损应该由客运管理处赔偿。

[评析]

    我们认为观点3正确。理由有: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李某没有办理车辆运营证,又不是免费捎载小姑娘,有营利性,属于非法营运,李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无车辆运营证营运的客运车辆”可以暂扣车辆。客运管理制作暂扣凭证后暂扣李某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合法。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李某刚买的新车,被发现非法载客也仅这一次,且未出机场即被查处,尚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被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客运管理处给予李某1万元的罚款显然是不适当的。综合案情,本案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也规定,行政机关对被扣押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使用、出借、毁损等,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李某的汽车在客运管理处合法扣押期间受到损害,视为客运管理处未尽到保管义务,客运管理处应当赔偿。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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