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为客户建设网站,但至合同约定期满时,某网络公司仅完成合同上3/4的服务,还有一项尚未完成,该网络公司未完成输入关键词“喷码机”达到第二页显示的效果,而仅能在百度的第三页显示。网络公司认为自己已完成了合同中的大部分,履行了合同;其客户提出异议,遂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7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告北京京联四合喷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梦想资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333元。
承诺建设网站,未按约定完成
2008年3月1日,京联四合喷印与梦想资讯公司签订一份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京联四合喷印委托梦想资讯公司建设网站,双方对网站具体的服务项目、数量及时间作了约定,京联四合喷印向梦想资讯公司支付网站建设总服务费用5500元,并约定若因梦想资讯公司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京联四合喷印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所有款项。
双方还约定:河南、郑州喷码机第一页,全年(13个月,含送一个月);喷码机第二页,全年(13个月,含送一个月)。合同签订当日,京联四合喷印支付梦想资讯公司5500元,对方出具了发票,载明:“网页设计费1500元;搜索推广费4000元。”之后,梦想资讯公司开始为该客户制作网站。按双方约定如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河南喷码机”、“郑州喷码机”时,京联四合喷印的网站应显示在第一页上;输入关键词“喷码机”时,京联四合喷印的网站应显示在第二页上。
但至今合同约定期满时,梦想资讯公司未完成输入关键词达到第二页显示的效果,而仅能在上述网站的第三页显示。被告梦想资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卿(化名)在原告京联四合喷印合同下方写了备注:“星期六上午8点之前网站制作完成”。但至京联四合喷印起诉时梦想资讯公司仍未完成,京联四合喷印遂以梦想资讯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中止京联四合喷印与梦想资讯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对方退还建设费5500 元,赔偿本公司员工开支的损失4400元。
被告梦想资讯公司称,原告京联四合喷印主体不适格;本公司已在承诺期内完成了合同中对方要求的三项网站推广中的两项,另外一项也已完成了大部分。在百度中搜索关键字“河南喷码机”、“郑州喷码机”都在搜索结果的第一页前列,关键字“喷码机”搜索后处于结果的第2—5页之间跳跃,故网站推广三个关键字排名已实现了两个;对方要求退款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一项未完成构成违约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支付网页设计及搜索推广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但被告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四项服务中的三项,尚余一项未完成,其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的服务费,根据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发票内容“河南喷码机”、“郑州喷码机”、“喷码机”三项的服务费用合计为4000元,“喷码机”一项的服务费用应为4000元的1/3,即1333元,被告应将该部分服务费退还原告,即被告应退还原告尚未制作的“喷码机”一项服务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员工开支损失的请求,因无合同和法律的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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