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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维修贪财盗电缆 既被判刑又被罚款

  发布时间:2008-07-24 09:46:59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春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胡青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朋、王春桥、胡青山利用其公司委托其到郑州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维修的机会,欲将车间内的两根电缆线(共计24.68米)盗出车间卖几个钱花,后在外运途中被郑州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2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胡青山家属赔偿郑州轻型汽车有限公司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朋、王春桥、胡青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青山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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