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一无名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无名氏,女,现年17.3岁(骨龄鉴定),身份及住址不明。2008年3月23日上午,无名氏在新郑市人民路炎黄广场某服饰店内闲逛,趁顾客李某与他人说话之机,将李某放在椅子上的皮包偷走,经过收银台时,引起收银员注意,收银员发现无名氏一个人手里却拿了两个女式皮包,当无名氏刚走出店门,收银员即作提醒,问谁丢了皮包,此时,顾客李某发觉丢失皮包,立即和店员戚某追赶出去,后在巡防队员帮助下,将无名氏抓获。无名氏所盗李某皮包内装现金2300元、三星D508型手机一部,价值500元。
此案在审理时,法院为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相关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为无名氏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做辩护,并聘请新郑市某聋哑学校教师做翻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辩称的以及起诉书上注明的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控辩双方均没有证据证实,且侦查阶段到法庭审判过程中,翻译人员均证实,被告人无名氏不懂手语,不能证实其是聋哑人。鉴于被告人无名氏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无名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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