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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收受回扣 非公职人也会构罪

  发布时间:2008-07-23 15:20:41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会涉嫌受贿也会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原为河南四海盛景实业有限公司企划人员的解学响,正是因为收取1万元回扣,7月2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庭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5年2月,解学响应聘至河南四海盛景实业有限公司任职企划人员,从事广告设计、发布等。2007年3月,解学响所在公司看中郑州大是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块广告牌,由解学响代表公司和大是广告公司商谈,最终以一年1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大是广告公司负责人给了解学响1万元回扣。一个月后,因为手续问题,该广告牌被拆除,解学响所在四海盛景公司要求大是广告公司退还全部广告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时,才得知解学响曾拿回扣的事。此时,解学响已离开四海盛景公司,于是该公司报案,解学响被网上通缉。今年5月,在江苏东海县,解学响主动投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解学响身为非国有公司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归其个人所有,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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