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法院审查以被告人“不在案”为由,不予受理。
2008年7月3日,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郭某抢劫一案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少年庭立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审查。在向起诉书指控的未成年被告人郭某家中发信后, 7月8日,郭某的父亲打电话给该院少年庭办案法官,称其儿子郭某现正在家乡高中读书,不知为何起诉书指控其儿子犯罪,并对这一事件非常生气。接到该电话后,该院高度重视,少年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未成年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重新进行了核对,发现其所显示的地址与法官通知的地址一样。经审查,法官认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郭某”并不在案。因此,二七区法院决定将此案退回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但目前正在羁押的自称为“郭某”的人又是谁呢?法官分析,此人很可能认识郭某或从其他途径了解到郭某的个人信息,从而假冒了郭某的身份。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其自报姓名审理,现实中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按其自报姓名审理判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此案系冒用他人真实的身份的情况,被告人冒用他人的姓名、住址,对于被告人本人而言,其身份情况当然是虚假的,但对于被冒名顶替的人而言,就有可能无辜地背上犯罪记录,如果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出现无辜的第三人财产存在被执行机关调查、执行的情况。所以,严把刑事案件受理关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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