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疯狂盗窃专用通讯电池的被告人王荣桂、李凡分别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一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均被并处罚金。
2008年3月19日凌晨0时10分左右,移动公司报案称:郑州市机房集中控制中心通知,中牟县九龙镇某移动基站电池被盗报警。
接报案后,公安干警迅速赶往现场,兵分几路沿不同路段对嫌疑人进行追捕。当日凌晨0时40分,在九龙镇老张庄村东高速公路处发现一辆豫AQ5015白色NISSSAN牌皮卡车,负重较大,行驶缓慢,公安干警立即对车辆进行盘查,发现车内有大量移动基站被盗的电瓶,还有盗窃电瓶使用的撬杆、套筒、马虎帽等作案工具。公安干警将被告人王荣桂、李凡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李凡的带领下,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一废品收购站,将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人于亮抓获。
案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王荣桂、李凡预谋后,驾驶李凡的豫AQ5015号白色NISSSAN牌皮卡车或者租车,携带撬杠、扳手等作案工具,撬门入室,结伙或者单独先后十次分别在郑东新区、中牟县九龙镇、新郑市等移动基站盗窃盗窃通讯蓄电池309块,价值154514元。二被告人每次盗窃之前先与被告人于亮进行联系,并于当天夜里将盗窃的通讯蓄电池卖到于亮的废品收购站,于亮明知是盗窃物品仍予以收购,其收购赃物共价值147074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荣桂、李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亮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荣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亮表示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王荣桂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凡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于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作案工具豫AQ5015号白色NISSSAN牌皮卡车一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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