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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财不择手段 官司岂能用钱买

  发布时间:2003-11-12 11:35:4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某以跑官司为名,多次在人民法院门口骗取钱财,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被告人朱某某终被依法判处刑罚。

    2003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认识公、检、法的人,能将因贩卖假文凭而被关押的被害人的男朋友释放,需要给有关人员送钱为由,于2003年6月18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门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3000元,于2003年6月22日在郑州市古玩城骗取被害人现金20000元,于2003年6月26日在郑州市古玩城对面交通银行门口骗取赵某某现金8000元。后又称钱不够,再次向赵某某索取现金150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3年8月1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门口将前来拿钱的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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