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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背后说人长短引发的命案

  发布时间:2008-07-12 08:25:59


【法官简介】

    常玉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法学硕士,2006年9月通过河南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考试考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刑一庭工作。  

【案情】

    一天上午,中年农民齐某正和几位乡邻在村口闲聊,话题说着说着就扯到了村里一个叫王江的身上,只见齐某撇了撇嘴说:这个人的品行可不怎么地道!  说来也巧了,就在这时,王江正好从这里经过!齐某当时只顾说话了、没看到王江,结果,他的话全都被王江听到,使得王江非常生气,便怒气冲冲的和齐某吵了起来。俩人越吵越凶,甚至撕打起来,齐某把王江的手都给咬伤了,几位村民上前劝阻,也被齐某骂了回去。最后,有好心的村民硬将王江拉回到家中,可齐某还是不依不饶,撵到王江家门口继续吵骂,王江挣脱村民的劝阻,不甘示弱的和齐某对骂。俩人正骂着,只见王江“哼”了一声、突然裁倒在地、不省人事。在场的人们赶紧七手八脚,有的掐人中,有的掐虎口,还有人急忙找来村里的医生,可几番抢救,还是没有效果,大家又慌慌张张的把王江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最后经法医鉴定,王江属于多种因素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问题】

    1、本案中,齐某应不应该对王江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呢?

    2、齐某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构成其他犯罪了吗?如果构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评析】

    1、齐某不应对王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不可否认,齐某对王江的当众辱骂行为与王江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齐某先是无缘无故地背后对王江说三道四,王江得知后,齐某不但不道歉,反而与王江争吵甚至厮打,被人劝开后,又到王江的家门口对王辱骂。根据案情,王江患有心脏病,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心脏病患者是最忌情绪波动的。正是齐某一连串的蛮横行为导致了王江的心脏病急性发作,最终因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既然我们认为齐某的行为与王江的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却认为齐某对王江的死亡不承担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呢?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就认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一个人构成犯罪,不仅要求其行为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要求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首先,齐某主观上显然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齐某与王江之间属于普通的邻里纠纷,齐某的辱骂行为充其量是泼皮无赖的那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该行为反映不出齐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事实上齐某也没有采用刀砍、拳法脚踢等暴力对王江进行打击。其次,齐某主观上没有预料到自己的辱骂行为会导致王江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本案中齐某不知道王江患有心脏病,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会把人“骂死”,这一点,可以和沸沸扬扬的“青岛母女街头骂死人案” 相比较,该案的基本案情也是把心脏病人骂死。不同的是在被害人已告知母女俩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身为一名护士,在案发前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心脏病患者所产生的后果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因此二被告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齐某对王江的死亡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因此构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在上面的评析中,我们认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意味齐某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齐某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首先,齐某主观上显然具有侮辱他人的主观目的,其次齐某实施了当众侮辱他人的行为,而且造成了被害人王江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综上,齐某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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