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高某因无钱上网,与几个网友到附近中学对一名中学生实施抢劫,一分钱也没有抢到,还照样被判了刑罚。7月18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0月9日晚8时许,新郑高某因父母不给其钱上网,便和陶某、王某、杨某等几个在网吧认识的网友经过预谋,认为到学校抢劫学生把握性大,学生因害怕报复也不敢报案。于是,高某、王某等四人决定到附近的新郑某中学,通过翻墙进入校园的方法,将正在操场上散步的学生左某带到厕所,并威胁左某把身上钱掏出来,因左明伟身上没钱,几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去。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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