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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通过限制股东执结一委托合同案

  发布时间:2008-07-17 15:41:21


    7月16日,高新区法院通过追查公司验资,限制股东财产,从而执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为外地申请执行人谢一挽回经济损失37134元。

2006年3月,河南某医药公司与客户谢一签订一份代理合同。签约当天,谢一付医药公司定金500元。随后,谢一分两次向医药公司支付29000余元,并交付保证金5000元。医药公司向谢一提供了3万元的货物。在谢一售货期间,因媒体报道了医药公司的产品被查处的消息,谢一与医药公司协商退货,并达成了协议。因医药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被谢一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法院判决医药公司赔偿谢某经济损失三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医药公司未主动履行,谢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原住所早已是人去楼空。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仅有一个账户,但并无存款。此外,医药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经核查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和验资材料,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为此,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经对该公司股东财产采取限制措施,消失已久的该公司负责人重新出现,主动向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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