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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8-07-16 08:51:24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成为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业的兴旺,以密集型劳动为特征的建筑业成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选择。然而当前我国建筑业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企业管理失范、机制松散、诚信缺失,尤其是工程款拖欠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方变相裁人的几种方法

    1、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

    2、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

    3、工厂转移地方,宣布停产倒闭;

    4、将公司一些高管降职使用,不让员工加班。

    二、造成劳动争议难以解决的原因

    1、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冗长繁杂;以工伤为例,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资方调解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最多可到19道程序,需要3年半时间。即便是一般地工资报酬、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也同样麻烦,更何况还有一些成了无尾案。

    2、工厂造价使得取证难。工厂往往有两本帐,一本给工人看,一本应付检查。

    3、执行难。农民工受时间、精力、财力等不起、脱不起,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4、缺少公平的调处环境。

    三、解决劳资纠纷的思路

    1、改变现行的审判体制,或裁或诉,各自终局。即将当前的仲裁和诉讼环节改为两裁终审制,先有县区一级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不服,再到上一级进行仲裁,且为终局裁决。

    2、废除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者借鉴德国的经验和做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化、专业化。当前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主要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但现实是目前法院仍放在民庭进行审理,法官往往运用民事法理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水平和精力厄待提高。

    3、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编制和执法力度。

    4、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工伤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察、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使得扣工资,变相炒人等现象。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案件关系着农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就医、子女上学等民生问题,涉及到转包、分包、发包等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程序复杂、证据繁多、审理难度大。同时,还设计到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高效、公正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上,必将伤害到农民工的利益和感情,引发农民工上访甚至跳楼等极端行为,从而影响稳定。

    审理此类案件应做到以下几点:“早”,即早介入工作,早了解纠纷情况。在信访工作中了解到农民工工资纠纷苗头后,积极主动介入,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纠纷在仲裁或诉讼后即可得到切实执行。“快”,即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快板‘案。立案时,即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争取多方位支持,防范不稳定事件发生。“先”即优先办理和优先受偿。优先于一般债务案件的受理和办理,案件优先执行。在立法上,可选择在仲裁和诉讼上的选择权,农民工可直接选择进入诉讼程序,而不必进入仲裁,以减少诉讼周期,提高维权效率。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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