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注重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已成为共识,各级各地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已积累了丰富的调解工作方法和经验。本人认为判决后申请执行前阶段的调解工作还应予以重视。现实中这一阶段又分为一审判决后至判决生效前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前后两个时段,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时段的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谈一点看法。
一审判决后至判决生效前,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诉讼程序上属于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二审程序尚未开始,属于一审、二审“两不管”阶段,处于该阶段的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由于判决书中的书面说法析理较之判决书送达前的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所进行口头调解中的说法析理更系统、更严谨、更清楚,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而判决书中明确的裁判意见与之前调解时对当事人的利害分析劝导更有震撼力,而对于阅历丰富,文化程度较高,法律知识较多的当事人,书面语言对其影响远大于口头语言,同时大多数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待自己纠纷的看法较之判决前也会发生重大改变,更会对上诉的风险和成本进行自我评估,因此便会出现主动向办案人员提出和解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意愿。这一时段对一个案件的妥当化解无疑是一个难得的良机,办案人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为民的高度,对当事人请求和解的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妥善处理,尽可能争取使案件的处理达到良好的社会实效,实现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目的。
与前个阶段相似的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这一时段,诉讼程序上属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执行程序尚未开始,属于审判、执行“两不管”阶段,处于该阶段的当事人面临着要么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么被动的让对方申请执行后由法院对自己强制执行的艰难选择,两者相比利与弊显而易见。在目前执行工作被全社会重视,执行措施方法有力有效,执行威慑机制逐步形成的形势之下,又因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将原来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由半年和一年统一改为两年,从时间上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增大了空间,使当事人有了更多主动履行的机会;另一方面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加大了民事制裁的力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综合考虑执行对其信誉和经济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后,将会有更多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但因为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直接向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由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有中间人见证;或虽愿履行义务,但需由中间人对双方过去产生纠纷形成的心结予以疏导,对今后的共同相处予以协商,对继续合作予以搓合等情形;或当事人双方愿意就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请求和解等多种情况,他们便会主动求助于我们的办案人员,对我们促进案件案结事了不能不说亦是一个良机。
如果办案人员对判决后申请执行前这一“两不管”阶段的调解工作不重视,必然会增加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请执行率,如果能正确把握这一阶段促进纠纷彻底解决的良机,必然能使一部分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此,局部上看这样会给办案人员增加一点工作量,增添额外的麻烦,而从全局上看,由于这样做减少了上诉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发生,缓解和减轻了二审和执行工作的压力,不仅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对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理应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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