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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屋拒过户 法院判决令协助

  发布时间:2008-07-14 15:20:00


    马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得到买房人马某给付的约定30 000元房款,却拒绝协助为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导致买房人将卖房人起诉至法院。近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某某交付位于某位置的房屋一套及地下室煤房一间,并协助原告马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007年11月28日,马某与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马某某将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出售给马某,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00 000元,马某交纳30000元房款后,由马某某为马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马某按协议向马某某交纳 30500元房款,马某某不交付房屋且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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