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堵车,郑州市民张建国(化名)和曹红民(化名)争吵后引发冠心病死亡,曹红民要不要承担责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吵架一事,双方都有责任,其中,曹红民要承担20%责任。7月14日,金水区法院主办法官介绍说,之所以这样认定,主要在于张建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冠心病,争吵为诱因,与张建国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而张建国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且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7月31日中午,张建国从郑州市丰庆路融兴花园出门开车时被另外一辆汽车堵住路出不去,便与该车车主,即本案被告曹红民发生矛盾,二人产生争吵并厮打。后张建国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曹红民当即报案,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四中队受理了该案件,并对张建国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张建国符合冠心病突然发作而猝死,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因曹红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水公安分局于2007年11月29日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张建国之妻认为,刑事案件撤销不等于民事不赔偿。2007年12月19日,张建国之妻携其子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红民赔偿。曹红民不认可,认为张建国是因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的,而非与自己厮打时死亡。张建国明知自己有冠心病,还恶意辱骂、殴打人,导致自己发病死亡,其死亡是其自身造成的。
经过审理,金水区法院认为:张建国因车辆被堵而与被告曹红民争吵厮打,致使情绪过于激动,诱发冠心病而死。张建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冠心病,争吵为诱因,被告曹红民与张建国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曹红民虽然不知道张建国有冠心病,不能预见张建国死亡的后果,但双方发生争吵,曹红民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张建国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建国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却依然与被告曹红民发生纠纷,没有预见到可能因此诱发心脏病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曹红民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曹红民赔偿二原告,即张建国之妻、之子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1112.08元,于判决10日内支付原告;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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