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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和谐法官 铸就和谐司法

  发布时间:2008-07-14 14:50:58


    为了更好的学习和领会党的“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全国政法系统于2008年4月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于促进法院自身发展、为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的有效载体,是培养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为谁审判、怎样审判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是保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和谐司法的有效途径。

    一、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打造“和谐型法官”队伍。

    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对生产力具有决定性因素。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实现。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而司法实践中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专业不精,水平不高,作风不硬,不能完全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和研究,现有法官可分为五类:法条型法官,又称学院派法官,他们对于法律无限忠诚,机械地按法条办案,缺乏灵活性;政治型法官,该类法官政治敏锐性较强,善于判明政治风向,但缺乏对法律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蛮干型法官,该类法官不懂法,不爱学习,大局意识淡薄,主观意志严重,跟着感觉走;功利型法官,追求政治功利,搞政治投机,为获取政治资本不惜血本;和谐型法官,又称综合型法官或复合型法官,他们既懂法律,又懂政治,经常研究法学理论,熟悉法律法规,但不违法;关心政治,掌握大政方针,但不唯政治论。他们创新能力强,能够开拓性开展工作,积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研究新的法学理论,善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件。此类法官能够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围绕当前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重心开展审判工作,注重法律与政治的结合,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能够恰当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审判工作中积极追求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办理的案件中上诉、上访案件少,群众满意率高。当前法院系统中涌现出的模范法官如宋鱼水、金桂兰、李其宏等即是此类法官的典型代表。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这是革命领袖和革命导师的精辟理念。所以,实现司法和谐,培养和谐型、职业化法官队伍,必须实现司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每位法官只有自觉接受和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从根本上认识到司法和谐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才能在思想观念上充分认识到培养和谐型法官队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因此,培养和谐型法官队伍,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的十七大基本精神之一。郑州高新区法院,为此重点抓好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积极实行“五评一考”机制,定期举行法官讲坛,不断提高法官和干警的专业素养,力求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步提升。同时要求班子成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成为团结协作、廉洁自律、专业知识扎实的模范。积极推行“六个一”活动,要求每位法官一年开好一个观摩庭、制作一份优秀法律文书、编写一个好案例、发表一篇好文章、讲好一堂法制课和考出一个好成绩、提出一个好建议。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铸就和谐司法。

    “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目标,必须有一系列司法利民、护民、便民措施来保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司法和谐,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得以彰显,其重点是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处理实现公正,尤其要求在司法程序中体现出人文关怀: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司法。正确处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纠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案件,简化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简易民事程序速裁案件。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为群众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实行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一)和谐立案。紧扣“和谐”主题,千方百计化解“立案难”,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一是建立涉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三是强化司法救助机制。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四是加强日常立案接待。充分发挥立案“窗口”作用,通过接待诉前群众来访、耐心细致答疑,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五是将司法为民精神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首创了“一小时立案并转办”、“一月结案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红、黄牌催办制”等诸多新举措,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好地解决了打官司难问题。

    (二)民事审判推出了“调解忠告卡”制度。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哪些案件可适用调解及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当事人诉讼指点迷津。它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互谅互让、进行协商,从而和平解决纠纷所进行的原则。同时还把法院的意见、建议和忠告都明确地告诉当事人。一纸调解协议,免去了老百姓漫长诉讼之苦;一张小小的“调解忠告卡”,为老百姓打官司指明了一条省时、省力、省钱的好路子。“调解忠告卡”的使用,使严肃的审判工作多了一份人情味,让急于摆脱诉讼困扰的当事人多了一种选择。

    (三)刑事审判推出“缓刑预告书制度”。告知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暂时不予执行,告知其缓刑的起止期限、缓刑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考察机关等,并郑重提醒被告人,根据其所涉案的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特别是考虑其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其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在考验期内,如果其没有重新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法院将裁定撤销对其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缓刑人员预告书推行三年多来,至今没有一名缓刑人员又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尝试恢复性司法,促进社区和谐。社会主义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受害人因为刑事犯罪受到伤害,需要慰藉和救济。刑罚对犯罪分子而言是使其受到教育,但这种监禁刑虽然能使其受到教育,同时也可能引发其逆反心理,淡化了悔罪思想,许多被告人一旦判了刑,就不会积极地赔偿了。高新区法院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建立“对话”和“补偿”的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犯罪人与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已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得以恢复,藉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从2006年5月郑州高新区法院尝试通过恢复性司法处理案件以来,在所适用的近200起案件当中,被害人满意度100%,被告人服判率100%,被告人履行率100%,且无一人又重新犯罪。

    (四)强化和谐执行。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对弱视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执行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尽可能地组织申请人参与案件执行全过程,引导其全面了解、监督执行,以公开促公正。二是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出了奖励举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工作举措。三是运用司法救济,注重借助外力化解执行难,解决当事人困难,先后建立并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等。四是设立执行工作专项接待日,院领导对执行来访当事人集中接待,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由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分别包案亲自办理。

    (五)行政审判强化和解功能,增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鼓励和提倡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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