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盒内装打火机冒充高科技产品,精心演戏骗人现金53000余元。2008年 7月3 日,新郑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 000元。
2006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李某伙同邹某(已判处刑罚)、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郑市城区,由邹某以找人卖高科技产品为名租用范某的车,并佯装到某小区找人没有找到,让范某帮忙将“高科技产品”卖掉。同伙杨某在旁边听说也欲购买,又假装找朋友鉴定,杨某、邹某等人一起到某银行门前找到自称某单位的王处长杨某的朋友李某,李某看后认为该“高科技产品”价值18.5 万元。范某信以为真,他和杨某与邹某经讨价还价分别以5万元和7万元价格,共计12万元买下该新产品,范某到银行取出现金53000余元交给邹某,邹某交给范某一个红旗渠烟盒,当被害人范某接过装有打火机的香烟盒感觉不对,立即抓住邹某,骗局被当场识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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