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对辖区内近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法律素养较低。大多数人民调解员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且年龄结构偏大。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大多是凭经验办事,往往注重人情和“和稀泥”,很难适应社会主义法治新形势下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的要求。2、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但在实践中,辖区内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能基本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办公经费需求。但多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农村调解组织,经费短缺比较严重,甚至必须的办公设备、书籍都没有,调解人员的报酬更是难以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3、调解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缺少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手续、证据材料不齐全;调解协议不规范,协议条款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签名漏签等。
为此,建议:1、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抓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通过文化、法律知识考试选任具有一定综合素质的人员充实人调队伍;二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三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2、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需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切实解决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的工作报酬、补贴问题;同时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有限的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3、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改进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强调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为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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