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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宣传治病作用 法院判令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8-07-07 08:51:03


    2007年10月8日,原告赵先生在被告郑州丹尼斯以11.8元的价格购买“木山羊角山芦笋豆丝”一袋,该商品外包装显示对多种疾病有治疗作用。回家后赵先生发现该商品只是一种普通食品。一纸诉状将郑州丹尼斯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要求赔偿。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一加一赔偿。

    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被告销售的“木山羊角山芦笋豆丝”属普通食品,该产品的外包装标注的“芦笋不仅有丰富的营养成分,而且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对心脏病、高血压、心率过速、疲劳症、水肿、膀胱炎、排尿困难等病症有很好的疗效”等内容,违背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条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直接或间接宣传了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木山羊角山芦笋豆丝”不是药品,而是普通的食品,被告经营销售不具有治疗作用而外包装则大肆宣传治病效果,具有欺诈行为,被告要求退还购物款11.8元并加倍赔偿11.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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