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
郑晖,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曾先后在本院研究室及民二庭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案情】
李某是一刑满释放人员,整日在村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天李某至县城闲逛,在街上看见一个三、四岁的男孩强强独自在家门前玩耍,没有大人看管。李某便用糖果哄骗强强,把他带回自己家中,想伺机找个买主把孩子卖掉。可是几天过去也没找到合适的买主。李某看强强长得聪明可爱,想到自己年近五十孤身一人,没有后代,就产生了将强强抚养长大好为自己养老送终的念头。谁知强强因离家多日,昼夜啼哭不止。李某觉得孩子很可怜,又怕邻居发现。就将强强送回家中,谎称是自己在街上遇到的迷路儿童。
【问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A、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李某哄骗强强目的是为了将其出卖牟利。
B、构成拐骗儿童罪。因为李某后来想自己收养强强,不想出卖了。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因为李某实际上未将强强出卖。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因为李某主动把强强送回了家。
【答案】
A
【评析】
首先来分析一下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这两个罪名的不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贬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具有这六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且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此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罪与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拐骗儿童罪是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或喜欢儿童。
在本案中李某用糖果哄骗强强,其目的是为了出卖,这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至于后来因找不到合适的买主而产生了自己抚养的念头,并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也不会导致罪名的转化。
李某所犯的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将儿童卖出为标准。既然已经是既遂状态,就不能再转为未遂或中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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