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打手机为名骗取手机,骑车逃跑拖行少女数十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7月2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7年11月9日21时许,新郑市常某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至薛店镇思念食品厂门口附近,遇见一个十八九岁的女孩王某,发现王某拿着一部三星新款手机,顿生歹念,他就以借打电话为名,把王某的手机骗到手后准备骑车逃跑,王某拽着其摩托车后架子不放,常某为了逃跑将王某拖行数十米,导致王某右手、左右下肢受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超垒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以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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