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电脑店监控摄像头没有启用的情况后,腰藏一笔记本电脑出店当场被捉。7月3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5月24日,刘某闲来无事到新郑找朋友,因没有找到,晚10点便一个人在街上游逛时进了一家电脑商店,观看该店内展示的笔记本电脑,他在无意得知该店内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摄像时,便想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供自己使用。刘某趁店内两名工人正在上网之际,将该店内东侧柜台上的一台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藏在自己后腰衣服内盗走,但在离开电脑店约几米远被店内员工抓获。
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遂以盗窃罪。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