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蚊虫叮咬,许多家庭使用气雾杀虫剂,然而它的安全保存和使用不可疏忽大意。7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杀虫剂泄漏引发火灾,致人受伤的民事纠纷案,经销商被判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5073.51元。
2007年6月5日前后,在自己家里经营小卖部的河南省中牟县农民任海超(化名),从裴占涛(化名)处购买山东省某工厂生产的圣达气雾杀虫剂5瓶,该杀虫剂系裴占涛从该杀虫剂代理经销商刘汇丽(化名)处购得。2007年6月14日凌晨4时左右,因该杀虫剂漏气任海超起床打开火机查看,致使气体燃烧,造成其身体大面积烧伤,先后到中牟县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661.89元。三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任海超将裴占涛、刘汇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6341.89元。
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计款5073.51元。宣判后,裴占涛、刘汇丽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因二被告销售的气雾杀虫剂漏气,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二被告作为气雾杀虫剂的销售者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杀虫剂漏气时,应当预见到用打火机照明查看有可能引发火灾,却疏忽大意,致使其人身遭受损害,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的80%,计款5073.51元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于7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