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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贩卖假证 换来拘役仨月

  发布时间:2008-07-01 11:22:01


    帮人贩卖一本假证,从中赚取3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凌丽华为区区30块元铤而走险,结果身陷囹圄。7月1日,被告人凌丽华贩卖假证的行为,因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被告人凌丽华大专毕业后,一直到处打工,无固定工作。后凌丽华在郑州认识了东北老乡胡某,胡某专门制造贩卖假证。俩人商定,由胡某制造假证,凌丽华负责联系贩卖,贩卖一本假证从中赚取30元的分成。

    2008年3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凌丽华接到一男子电话,说想办一个自考本科毕业证,双方商定价格为150元。2008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凌丽华在本市二七区汝河路嵩山快捷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向该男子贩卖盖有“郑州大学”及“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的自考毕业证书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该毕业证书系伪造。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丽华明知伪造毕业证行为是一种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而帮助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明知故犯的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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