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丈夫婚后患眼疾 妻诉离婚法不许

  发布时间:2003-11-12 09:57:42


    夫妻间有相互抚助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无劳动能力难以生活时,另一方有义务抚助对方,共同渡过难关。近日,巩义法院依法驳回李某要求同患病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李艳系甘肃省庆阳县人。1995年11月李某来巩义出差,认识现在的丈夫李庆。随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8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男孩儿,取名李桐。近年来,李庆因眼睛患视网膜脱落,不能正常劳动,无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李艳长期居住郑州,对李庆及孩子很少照顾。

    法院认为,李艳、李庆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纠纷。李艳要求同李庆离婚是因为李庆患有眼疾,家庭生活困难所致,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作为妻子,在丈夫患病时,应积极努力为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过上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驳回李艳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