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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为民的精神永不过时

高院院长张立勇带队 全省中级法院院长赴延安“取经”

  发布时间:2008-06-30 08:43:54


    “商丘市中院巡回法庭”在河南省睢县尚屯镇黄吉村的小树林里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的宅基地纠纷上诉案件

省院院长旁听小树林里的开庭

说宋海萍是个“老审判”不过分。

1984年,她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在河南省高院干了23年,从书记员、审判员、民庭庭长,直到去年年底开始担任商丘市中院院长。她是河南为数不多的拥有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中院院长,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

到了商丘,“老审判”宋海萍遇到一件棘手的涉诉上访案件。

说是棘手,案情却也不复杂:两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打起了官司。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开始了长达4年的上访路。

调阅案卷后,宋海萍陷入沉思:“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但原告为什么一直上访呢?”宋海萍决定约见这位上访人。

见面后,她没有立即问及上访人的原因,而是拉起了家常。上访人突然大哭,泣不成声地说:“这么多年来,没人看得起俺,说俺是无理取闹。他家不就是有人在县里工作吗?其实,邻里邻居的,为一点宅基地争来争去没啥意思,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送走这位上访人,宋海萍的心久久不能平静。“解决传统民事案件,仅靠依法办案,并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如果我们的法官多与当事人聊聊,如果当事人懂法,如果……那结果该是什么样的呢?”

如果说这起案件让宋海萍对传统审判方式,开始进行深层次反思的话,她对一个基层人民法庭的调研,则坚定了她用“传统”审判方式解决传统民事案件的决心。

这个名为杨集法庭的人民法庭,地处山东、河南、安徽三省结合部。该庭辖区内一个村的名字叫“三省庄”,在田间地头转一圈,就跨了三个省。

就是在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的地方,杨集法庭却做到了连续多年无上诉、无发还改判、无涉诉上访案件。2003年以来所结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78%。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了十几个年头的庭长郑勋说:“我们没什么秘诀,就是多与群众接触,经常就地开庭,让老百姓参与到案件中来,对一些赡养、邻里纠纷案件,有时还没开完庭,原告就要求撤诉……负责巡回开庭的副庭长马新兰去年一人就调解结案101件,被誉为‘不写判决书的法官’。”

于是,宋海萍烧起了上任后的第一把火:今年初,商丘市中院作出承诺,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审判效果的标准,把调解作为主要审判方法,就近就地开庭、建立巡回流动法庭。

5月4日上午,在睢县尚屯镇黄吉村的小树林里,商丘市中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的宅基地纠纷上诉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审判长是院长宋海萍。在旁听的几百名群众中,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张立勇。

这是张立勇的一次调研。

自2008年初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来,张立勇一直在思考着:河南省三级法院每年审结和执行的案件都在50万件以上,为了公正处理案件,法官付出了巨大努力。可是,为什么仍有不少当事人还是对法院不满意?还认为法院不公正呢?

张立勇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老百姓不了解办案过程,法官在机械地办案。

在不断地反思和调研中,张立勇提出全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河南省高院宣传处处长王伟清楚地记得,张立勇当时意味深长地说了这样一段话。“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是有温度的。法官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用善良、怜悯之心向百姓传递法律的温暖,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有时候群众的不冷静、偏激是很正常的,他要不激动说明他不正常、没感情,我们一定要充分理解群众激动的情绪。老百姓之所以对我们一些案件不服,到处上访,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一判了之,该调解的没有调解,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追求社会效果,老百姓很有意见。因此,我们要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到老百姓中间去,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办案,通过群众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建立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全省中院院长赴延安取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传统的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有没有冲突?”“审判权是以消极形式出现的,我们岂不是要积极主动了?”“现在案件这么多,工作量本来就大,以后就更大了!”……

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经提出,即刻在河南省法院系统引起强烈反响。

熟悉张立勇的人知道,这是一个善于思考、善于通过感性和理性交流与他人求同存异的学者型领导干部。他有12年的中纪委工作经历,后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担任区委书记,后任咸阳市委书记。他认为:“当领导干部,不懂法不行。”于是他先后攻下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职博士,还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在河南省高院党组会议上,张立勇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做到案结事了,是每位法官不可回避的问题。我感到,不管采用哪种审判方式,最根本的是让群众满意,我们要依据群众需要,调整审判方式。”

这次会后,张立勇组织了一个特殊的高级法官培训班。5月14日,他带领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中层正职及全省各中院院长,来到延安,专程考察和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陕甘宁边区旧址上重温《法官誓词》。回到河南后,所有人员坐在一起畅谈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感受和体会。

“把屁股坐得端端的;不当官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看到老一辈革命家当年关于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稿,张立勇深有感触地说,“把屁股坐得端端的”意思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要一屁股坐歪,一定要公正司法;“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意思就是要求法官要巡回办案,调查研究……

此行让不少高级法官认识到: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判决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这种方式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诉累,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法官要走出法院,把法庭搬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大法官在接访现场两次落泪

河南省高院党组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案件当事人大量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但其中也有一大部分是法官“亲民、爱民、为民”意识不强,不会做群众工作,话说不到当事人的心坎上,造成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郑州市中牟县法院院长刘宏建就亲身体验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力量。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刘宏建与其他同行一样,深感涉诉信访案件棘手。2007年初,法学研究生出身的他,由郑州中院政治部副主任调任中牟县法院院长。

“虽然我对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思想上还是有疑惑。重温‘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我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找到了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刘宏建兴奋地说。

5月19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对一件侵权案和一件劳动争议案举行听证会。这两件案件均是经多次复查,信访人仍重信重访的案件。

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普通群众代表等21人组成评议委员会,专门听取当事人的信访诉求,然后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他们表示,“这样的形式透明、公开,没有猫腻,我们心服口服”。

尝到“甜头”的中牟县人民法院,迅速向社会公开了口头立案、电话预约、诉讼费减免、巡回办案等便民诉讼方式。法官们下农村,进社区,哪里有纠纷哪里就能见到法官的身影,群众高兴地说:“法官与咱老百姓越来越近了。”

如今,“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河南得以全面推行,深入到当事人家中、田间地头,已成为审理案件、接受监督、教育群众的工作模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中林向记者证实,自5月5日开展大接访活动以来,30%的上访案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解决,群众称“没有走过场”。大法官张立勇在带案下访的现场两次落泪。张立勇说,“要允许老百姓上访,上访制度为老百姓反映问题提供了一条方便而快捷的通道,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大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不去认真化解这些矛盾,老百姓就会骂我们”。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会因岁月落伍

“传统是什么?传统是一种性格、是一种气质!‘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涵的司法灵魂不会因岁月流失。”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殊环境下所形成的一种办案方法,在保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内容前提下,以灵活多样的司法形式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优良的司法传统,所蕴涵的司法精神一直贯穿在立案环节、审判程序、调解机制的始终,是值得当代法官学习和弘扬的。

杨红朝认为,在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群众文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老百姓们需要的仍然是像马锡五这样的法官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用他们所能够接受的方式和他们所能够理解的语言去审理案件,查清事实,通过调解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作出公正而且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裁判,并进行普法宣传才是最重要的。

“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中,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法官则提出了不同于前者的要求,但是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并没有改变。”杨红朝举例说,北京市海淀区的宋鱼水法官,她信仰和尊重法律又兼顾情理,她坚持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理念,展现了当代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精神和能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开展的简化诉讼手续、巡回审判的方式,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百姓。之所以要提倡,是要学习其蕴涵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要因人而宜、因案而宜,采取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和语言来作出公正的调解或裁判,而不是机械搬用。”郑州大学教授王长水认为,“河南法院系统正在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影响,有利于矛盾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文/图 记者 邓红阳)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应合理分工互为补充

———就“马锡五审判方式”访大法官张立勇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过时了?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河南为什么要在全省法院力推半个世纪前的审判方式?6月27日,记者就此对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张立勇。

首先解决标准问题

“审判模式是可以探讨的,但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首先就要解决一个标准问题。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最终标准。”一见面,张立勇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张立勇进一步解释说,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还有许多不满意之处,而我们有些法院和法官却自我感觉良好,两者之间有较大的落差。其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没有确立正确的检验标准。如果法院辛辛苦苦办了很多案件,群众却不满意,案结事不了,到处上访告状,那么再怎么说自己是公正高效的,也都没有用。只有人民群众满意了、赞成了,法院工作才能说是很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审判的全过程,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使法院的裁断赢得群众广泛拥护。在诉讼程序上,强调便民利民,及时为群众排忧解纷。但是在过去一段时期里,这种审判模式也受到了较多的质疑、甚至否定。我个人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应当加以调整和纠正。”张立勇语气坚定地说,“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这种诉讼模式仍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和生命力。好的传统要坚持、改善,好的外国经验要拿来用,这在司法制度中并不矛盾”。

“有人对我说,为了保持法官的消极中立性,就应该淡化情感。我不这么认为。人怎么能没有情感呢?铁面无私并不意味着要淡化情感。法官不仅要铁面无私、秉公办案,还要有最基本的善良之心、怜悯之心、同情之心。”张立勇颇为激动地说,审判方式不可能脱离实际。

“继承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长期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使张立勇对审判模式的探讨有着理性的认识,“司法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受制于经济、历史、民族、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现实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当作为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多样性和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可能采取单一的审判方式,更不可能脱离实际,完全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模式。”张立勇认为,我国现阶段,既有现代化的大生产、城镇市民社会以及基于现代贸易基础之上的经济纠纷,也有广袤的农村、普遍的小农经济和大量发生在乡土基层、邻里家庭之间的传统民事纠纷。针对广大农村和城市基层主要发生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为主要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显示出独特的价值和作用,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我长期在祖国的西部工作,到河南后也进行了调研。我认为,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经济条件还不富裕,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诉讼能力较差,这些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国情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张立勇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广大群众普遍的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现状,决定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追求绝对的司法消极、中立,不能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应当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合理分工、有机结合和互为补充。这种现状也决定了任何单一的诉讼模式改革不可能在所有地区、所有领域同步推进。一味采取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诉讼模式,会加重群众的诉讼负担,导致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质证能力薄弱而败诉,裁判结果在实体上出现偏差,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效率和效果,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采取适当的职权主义是必要的。

着力追求和谐司法效果

“我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中,发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脱节的问题。案子审结了,但群众不满意。人民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漩涡’中心,这其中更多的是法官判案存在实体问题。”张立勇满脸凝重地说,“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下,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主动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弥补群众诉讼能力不足。法官要深入群众,主动向群众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地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把民心民情民意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乡风民情和群众愿望。

二是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把适当运用职权主义作为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使审判活动更加符合国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三是把巡回审判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模式,努力实现便民、利民。巡回审判利于群众参加诉讼和监督审判过程,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调解解决纠纷,保障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实现,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即告即立、即审即裁。

四是人民法院要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邓红阳)

司法为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永不过时

——访马锡五秘书、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慜   

“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  ———马锡五

在社会主义司法历史上,“刘巧儿”婚姻案家喻户晓,当年此案经公开报道后,不仅在解放区内,就是在国民党统治区也引起了良好反响,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正是马锡五。

几十年过去了,当张慜接受本报独家专访,回忆起马锡五时,当年马老的谆谆教导,仍言犹在耳。

大学时代,研习法律的张慜,对解放区有个马锡五和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早有耳闻,只是一直无缘相识。1951年,张慜从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分配到马锡五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1954年,张慜随同马锡五调往北京。1958年起,张慜开始担任马锡五的秘书,直至马锡五病逝。

“马老总把群众的疾苦挂在心间。”12年的耳濡目染,张慜对马锡五的品德、智慧、作风深有感受,而马锡五始终牵挂着百姓疾苦的情怀最令他感动。正是马锡五的这种情怀,加上特定的历史环境,一种独特的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

“法曹顿失一英贤”

1962年4月10日,马锡五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内病逝,享年63岁。

张慜清楚地记得:第二天,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任国家副主席董必武惊闻这一噩耗后,当即挥毫写下了情真意切、脍炙人口的七律悼念诗:昨日惊闻噩耗传,法曹顿失一英贤。民刑案理三千卷,风雨同舟十二年。未及病床谈片语,只瞻遗体痛长眠。边区惠爱人思念,道马青天不置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也赋诗一首,悼念马锡五这位“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人民念念不忘的“马青天”。

出身贫苦农民家庭,又无法律背景的马锡五,如何成为了“法曹英贤”?人们又为什么叫他“马青天”?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马锡五的司法生涯颇为传奇,他正式从事司法工作之前的一次“实践”对他影响深远,被他视为一生中极为重要之事。甚至后来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此也有莫大的联系。

那是1939年,环县发生土匪武装叛乱事件。平叛之后,时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专员的马锡五奉命前去善后。通过深入群众广泛调查,他发现被俘人员中,多数是被叛匪裹胁的农民。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的政策,马锡五严惩了匪首和罪恶严重的叛乱分子,果断释放了大批被裹胁的农民,鼓励他们回家努力生产。这次事件之后,乡亲们便称他为“马青天”。

1942年2月3日,毛主席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1943年3月,根据边区政府的决定,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从此开始做司法工作。1946年4月,在边区参议会上,马锡五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一直到1949年。

这段时间里,马锡五经常携卷下乡巡回审判,亲自审判了许多刑、民事案件,从中纠正了一些错案,妥善处理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一桩桩、一起起疑难案件,到了马锡五的手中,就奇迹般变得明晰起来。经他审理判决或调解的案件,使违法者受到了制裁,有罪者受到惩罚,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而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司法为民永远也不过时

“真正的群众意见,比法律还厉害!”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马锡五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审判方式,其核心是群众,要求司法工作者要设身处地考虑群众的感情和要求,要便利人民、为了人民,又倚靠人民。

“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群众。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服工作,把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时至今日,也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控(诉)审不分、大包大揽的诉讼模式已经不合时宜。质疑者认为,用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审判方式来审视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审判制度,这就是社会的退步。天天与群众打成一片,就成了“和事佬”,法官还有没有威严?要是每个案件都亲自调查,现场收集证据,法官有没有精力?要浪费多少司法资源?况且这也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背道而驰。

面对这些质疑,张慜认为,固然,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增、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法官居中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有的整体结构就不大合时宜了。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非只是一种符号,也并非历史的断章,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永远不会过时,永远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传家宝。

如今民诉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都是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脉相承的。特别是司法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任何时候不应忽视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风俗习惯。一定程度上,老百姓仍然需要像马锡五一样的法官。而始终把群众的疾苦挂心上,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不仅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命力所在,也应是法治社会、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今天重新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发扬他的这种崇高精神。”张慜最后用这段话结束了这次访问。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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