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之托帮助结算货款,不料货款在公共汽车上被盗。6月2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被告刘留建退还原告王得志货款2万元。
今年3月10日,王得志得知朋友刘留建去郑州办事,就让其办完事后顺路将两家单位的货款捎回来,他还给了刘留建两单位的货款结算单。刘留建持着两家单位的货款结算单结算2万元货款。在王得志向高留建索要货款时,高留建却声称在乘坐公共汽车途中手提包被盗, 包内2万元货款丢失,王得志遂将刘留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留建替原告王建民收取货款2万元后,手持手提包被盗,致使该款丢失为由一直未将原告王建民的款项交付,无法提供货款被盗窃的证据加以证实,依法负有返还王建民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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