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七月,正是学生们忙碌的季节。有人经过高考,即将迈入大学校门,也有人大学毕业,正寻找适合的工作。在择校和择业之间,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为了能给子女找一份如意的工作,家长们不惜托关系、找熟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就盯上了父母这样的“弱点”,设下圈套,诈骗其钱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诈骗案件,给即将就业的大学学子一些警示。
为了儿子有份好工作,市民李某托关系、找门路,结果事没办成不说,还为此搭进去4万元钱。而收钱帮人“找工作”的被告人被告人董峰、曲红松也因诈骗罪分别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07年6月,小李从大学毕业回到郑州。对一个家庭来说,孩子大学毕业,是值得高兴的事。但高兴之余,小李的父母不得不考虑儿子的就业之事。职业稳定、收入不错、社会保障好的公务员,早已是他们为儿子设计的最理想的职业。但考取公务员实在太难了,要是有个“能人”把儿子安排在国家机关单位有多好啊。但他们的家庭及社会关系中,并没有这样的“能人”。正当这时,他们认识了一个“能人”、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杨集村无业人员董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受害人李某为了给自己的儿子找到一份工作,请朋友郑某帮忙,郑某表示同意并与被告人董峰联系,让董峰为李某儿子找工作,而被告人董峰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与河南省隆和祥高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曲红松(35岁,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人)开车到郑州市航海路帝湖花园附近与郑某见面,期间,董峰拿出一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文(2007)50号文件的复印件给郑某看,内容为《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计划的通知》,董峰让郑某看文件上面的哪个单位合适后再与其联系,郑某后把李某儿子的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董峰。后李某儿子愿意到郑州市建委工作,董峰遂向郑某索要现金4万元。
2007年10月8日左右,被告人董峰、曲红松与郑某、李某儿子在兴华南街“半仙野菜村”吃饭期间郑某交给董峰现金1万元,曲红松并在一旁表示事情肯定能办成。为骗取郑某和李某儿子的信任,董峰随后找人伪造了一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印章,又伪造了《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某(李某儿子)同志到市建委工作调令文件》、《关于李某同志到郑州市建委工作协议书》,并在上述文件、协议书上加盖伪造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印章后交给郑某。
2007年10月14日上午,郑某等李某儿子在协议书上签字后,交给董峰1.8万元现金。而被告人董峰、曲红松则将在一复印店伪造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取李峰现金4万元的证明交给了郑某。
骗局终归是骗局,纸里是无法包住火的。2007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峰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董峰协助公安人员将曲红松抓获。现公安机关已追回14200元赃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峰、曲红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曲红松,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曲红松系从犯;结合本案存在部分未遂的情况,故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哓晖认为,这起以安排工作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映射出部分人希望投机取巧实现就业的现象。高哓晖认为,两类人群最易上当;一是急。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棘手事宜需要办理;二是窄。社会关系面不广,认为托关系解决问题是“最佳途径” ,且对相关法律、政策知之甚少。高哓晖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对“公权力”的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让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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