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7岁的小伙因身无分文,就想去一个熟悉的地方盗窃,于是他便想先从以前打过工的饭店入手,当他来到饭店行窃时被人发现后,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逼着他人并进入住室从其口袋里抢走现金110元。6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杜小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3月29日,家住河南武陟县年龄不满18周岁的杜小伟到郑州市陇海东路其工作过的“老羊头”餐馆右侧单元楼三楼盗窃时被餐馆老板王某的母亲周某发现,杜小伟便左手拉住周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架在周某的脖子上,进入周某的住室,从周某的衣服口袋里抢走人民币110元,后被餐馆员工孟某发现,孟某便要求换人,杜小伟遂持刀架在孟某的脖子上,后被店老板王某等人抓住和被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杜小伟已满16周岁,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杜小伟的辩护人辩称,杜小伟的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又因他是初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伪,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杜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小伟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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