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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确立儿媳、女婿赡养义务制度

  发布时间:2008-06-26 08:08:18


    目前,我国婚姻法只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但对于儿媳及女婿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一些赡养纠纷虽然打蠃了官司却得不到解决。或者解决了物质方面的需要,却解决不了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

确立儿媳、女婿赡养制度是有理论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儿媳与女媚做为主要家庭成员应当尊守婚姻法的规定尊老,敬老,爱老,帮老。如果老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应当尽到帮老的义务。

    确立儿媳、女婿赡养制度可以解决法律规定与实际问题的冲突《婚姻法》第十七要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势必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而家庭财产的处分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果儿媳与女婿没有赡养义务,他们就会以平等的处理权做抗辩理由阻挡将共同财产用于老人身上。对赡养案件的执行也会造成麻烦。如果直接规定了儿媳和女婿的赡养义务就会避免这种问题。

    确立儿媳、女婿赡养制度符合民风民俗。一方面,男女双方一旦结婚成家就要共同负担起家庭义务,这是千百年来的传统,也是绝大多数人所愿意接受的。另一方面,赡养问题的解决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儿媳或女婿来完成。如果子女们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完全不与妻或夫商量解决也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把赡养问题确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即有利于增进夫妻双方的沟通,也有利于老人问题的顺利解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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