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狼城岗镇19岁姑娘李梦,与同事因吃米线掏钱问题引起厮打,致人轻伤,案发后悔不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000元,6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梦从开封市开车返回在中牟县狼城岗镇南仁村南路口开封市客运公司调度室内算帐时,因掏钱买米线与被害人张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梦用手将被害人张方左耳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方左耳所受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村委会调解,被告人李梦与被害人张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张方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庭审时被告人李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梦的刑事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梦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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