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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发生后不法分子骗取善款

  发布时间:2008-06-14 08:15:07


【法官介绍】

    郭文政,男,1974年出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洁,女,1978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

    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当大家都纷纷捐款捐物,参与抗震救灾、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心的时候,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善款。地震发生后的第2 天,浙江的一位杨女士接到了一个手机短信,短信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请献出您的爱心。四川红十字会救灾捐款专用工商银行账号【19个数字的账号】,户名是某某部门。看了信息后,一直都在想着怎样为灾区人民做点事情的杨女士,马上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过去了500元钱。然而,半个月后,杨女士接到了一个电话之后,才知道自己受骗了。这个电话是深圳警方打来的,民警在电话中告诉杨女士,她汇出的500元善款并没有汇往灾区,而是汇到了一个姓詹的人的手中。这个姓詹的,是广东人,汶川地震发生后,詹某发现很多人都心系灾区,想为灾区捐款捐物,他觉得这可是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他便开始大量购买四川的电话卡,向手机用户发短信,以四川红十字会的名义要求接到信息的人为灾区捐款,而他提供的所谓的红十字会的银行账号,就是他个人的银行账号,结果,许多善良的人们没加思考,就把体现自己爱心的善款汇给了詹某。后来,深圳警方根据线索布控,将再次到银行取款的詹某当场抓获。据查,詹某自5月13号到20号短短7天时间,就以这种方式骗得赈灾捐款1万多元。

【问题】

    1、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是什么罪?为什么

    2、捐赠人在捐赠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点评】

    詹某的行为应已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震灾发生将近一个月,还处于特殊时期,任何针对灾区的犯罪行为都可能对社会秩序制造混乱,带来比平时更恶劣的影响。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七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应有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所以,对詹某的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

    汶川震灾发生后,全国人民都在积极捐款捐物,努力为灾区建设尽一份心意。但有人就趁机利用人们的这种爱心,以种种名义进行诈骗,极大伤害了灾区和赈灾群众的感情,破坏了社会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所以人们在积极奉献爱心的同时,也要有一定的警惕性,一定要把钱物捐给合法的募捐主体和受赠人,才能保证爱心不会落空。民政部已于2008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募捐主体和受赠人做出了规定,其中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同时,该办法对捐赠过程的法律程序亦做出了规定,明确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同时,每位捐赠者都有权了解自已所捐赠的款物被用到了哪里,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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