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未能对酒友尽到注意保护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过量饮酒行为,致使酒友饮酒过量死亡,一起饮酒的赵海剑(化名)被判赔偿死亡者家属21973元。
饮酒过量醉死酒桌
2007年3月12日,张海超(化名)与赵海剑相约喝酒。当晚8时许,张海超与其表弟唐某某及被告一同到饭店饮酒。饮酒过程中,唐建生又叫来张某某共饮。当晚零时,张海超因喝多酒,三人将其扶到椅子上休息,然后继续喝。后发现张海超鼾声停止已无呼吸,便拨打120来急救。医务人员赶到后,将张拉到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此时,赵海剑离开现场。次日凌晨二时,张海超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海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赵海剑进行赔偿。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张某某、唐某某及饭店老板为被告。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追加。
法院判决酒友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老板对此事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张海超应承担70%的责任,其他饮者应承担30%的责任。鉴于原告不起诉其他两名同饮者,被告赵海剑仅应承担10%的责任,其他赔偿责任,视为原告放弃主张。据此判决赵海剑赔偿死亡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9736.79元中的百分之十,也就是21973.68元。
宣判后,赵海剑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事发当日晚,是死者张海超约上诉人到酒店喝酒的,上诉人不胜酒力中途离场,并非自己逃离现场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其死亡,况且自己也不了解死者的酒量,不能预见死者喝酒的危险界限,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尽到相互保护安全的义务不当,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10%的责任不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后悔莫及发誓戒酒
郑州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被上诉人称饮酒期间上诉人有劝酒、灌酒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张海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是明知的,对其饮酒过量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也是应当预见的,但是在饮酒过程中不加控制,致使其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张海超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饮酒者对张海超的过量饮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张海超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张海超应承担70%的责任,其他饮者应承担30%的责任,赵海剑应承担10%的责任,责任划分恰当,据此驳回了赵海剑的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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