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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责任是否应当对雇员所受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08-06-21 18:06:49


【法官介绍】

    孙燕,2000年参加工作,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科级审判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主审各类民事案件三、四百起,参与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数百起,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2004、2005、2006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7年被评为宣传能手。

【案情】

    一天晚上,马三开着一辆装满水果的长途货车急匆匆的往郑州市区运送。当他行进到收费站附近的时候,因为连续几天过于劳累,又没有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结果追尾撞上了停在前面的一辆排队缴费的重型卡车,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马三在事故中不幸死亡,他驾驶的货车也几乎报废。公安部门认定司机马三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马三的家属认为:马三是货车车主王刚的雇员,马三是在从事雇用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车主王刚应该对马三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车主王刚却认为:我是车主不假,可我没有任何过错,不仅如此,我还是个受害人呢,我的车都给撞得报废了!况且,是马三开车把他自己给撞死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拒绝赔偿。马三的家属无奈,就把王刚告到了法院,要求王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

    1:车主王刚应不应该承担马三死亡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2:马三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评析】

    1、车主王刚应该承担马三死亡的赔偿责任。因为王刚与马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利用雇员劳动扩大了自己的事业范围或活动范围,这种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大了雇员受到损害的风险,按照“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利益和风险一致原则,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马三家属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对马三家属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王刚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马三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王刚的赔偿责任。

    马三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王刚不应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精神损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不能证明侵权人是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支持。王刚对马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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