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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8-06-20 12:49:15


    为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和公正,并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创造良好条件,近日,登封法院与登封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对列席人员及可列席案件的范围、列席人员职责以及相关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指派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可以陪同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享有与列席检察长的同等权力。

    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包括:拟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讨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重大执行裁决案件,在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列席的其他案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仅可以代表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实用发表意见,还可以参与案件的讨论。              

    该规程的出台,使该项法律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有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还有利于法检两院办案质量的共同提高。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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